2019年6月24日 星期一

著作權法的強制授權

關於著作權法的強制授權條款,現在政院已經踩煞車了,簡短講就好。

1. 原修正案除了刑事免責,還包括「著作權人有授權某人的話,六個月後,其他人如果和著作權人談不攏,就能依政府公定價取得強制授權」。

光看眼前的話,這的確能「避免某人壟斷」,讓其他人「用合理價格取得授權」,從而保障地方媽媽的唱歌權。這是提案者希望獲致的結果,好壞姑且不論。

2. 但是新的制度會產生新的預期。對那些還沒授權的著作權人而言,這就意味著「得在首次授權後的六個月內,攤平之後被強制授權的可能損失」。

反過來說,對那些還沒取得授權的人而言,「誰先去跟著作權人談合意授權,誰就是冤大頭」。不如逕行侵權,到時候法院只能參考公定價,來估計民事損害金額。

而著作權人為了自保,就要另行作價。賣得動的就賣給國外,賣不動的就搞假交易,這樣上法院才不會被公定價糟蹋。當然,也只有有辦法、有資源的人,可以搞這些把戲。

於是我們會得到一個混亂的市場。人們缺乏合意交易的動機,卻滿滿是侵權、造假的動機。因此衍生的社會、司法成本姑且不論,離當初「人人有歌唱」的理想,肯定是越行越遠。

3. 強制授權形同徵收,是公權力對產權的高強度干涉。一般使用在醫藥專利,用來避免國民無藥可用。

原修正案用在唱歌權上頭,真是個令人耳目一新的昏招。

2019年6月2日 星期日

經過UBER爭議,我們至少要學會就事論事

圖片來源:網路連結
自今年2月底,交通部提出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》103-1修正草案(俗稱UBER條款)以來,其間歷經各方折衝,5月28日由交通部斷然拍板宣布,本案將於6月初正式上路、10月初開始執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