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3月13日 星期一

身為一個自由主義者,在台灣,從事政治相關工作,有個很根本的困擾。那就是人們沒什麼憲政觀念,不知道法治的精神何在。 什麼叫憲政觀念和法治精神呢?首先就是意識到人民和政府之間的區別,並且知道要採取不同的標準。 接下來,對人民的種種行為,自由是底色。規範則是在有明確法益(降低交易成本、內部化外部成本等等)的情況下,才由國會授權行政權進行管制。 對政府的種種行為則相反,得要國會立法說可以怎麼幹,行政權才可以怎麼幹。國會沒說政府可以禁止一件事,政府不能自己拐彎抹角禁止那件事。 為什麼雙重標準?如果不這樣,掌握了公權力可以管制別人的人,注定會濫用公權力來徇私牟利。 但你拿這個標準來對比台灣社會的普遍認知,簡直太杯具了,根本恰好相反。 人們習慣用「法律沒說你可以做,你就不能做」的標準,來檢視市場中的自由交易;說到政府擴權禁這管那,卻是一派英明威武好棒棒。負責監督行政權的國會,不只縱容,還經常帶頭拱著行政濫權、進行沒有法源依據的擴權管制。 結果就是,好好的憲政民主,被玩成大家各自調動公權力,打壓異己、哄搶資源的黑道大會。有民主,無法治,台灣的路還很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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