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3月24日 星期五

政院版產創條例 挺國營研發 | 熱門話題 | 熱點 | 聯合財經網

標題寫得很好聽,挺國營研發。但是排除政府採購法這一條,我實在疑慮很重。 先理解一下政府採購法的意義。政府採購,花的是納稅人的錢。如果沒有一套規範來確保採購的流程公開、透明、可課責,那實際執行採購的公務員,就會擁有莫大的權力。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,把案子發給自己人,甚至收回扣。 而產創條例的修法,要把國營事業的研發勞務採購,排除在政府採購法之外。慷全民之慨,讓我怎麼看怎麼發毛。 在經濟部的說帖當中,含糊其詞地說美國針對研發勞務採購有特殊的規範(所以是什麼?),這姑且不論。經濟部還說,德國也在1999年的政府採購改革法案中,將研發勞務採購排除在採購法規範之外。 光這樣聽起來,好像大家都這樣幹,不妨跟風。 但是德國和我們一樣嗎?要知道德國雖然將一些採購,排除在採購法規範之外,但它們還有另外一個安全網:限制競爭防止法(GWB)。這東西在台灣的對應法規是什麼?公平交易法。 而在德國的GWB當中,有專章限制政府公共採購,避免政府用不正當的方式限制競爭。台灣的公平交易法,通篇都在限制私人之間的市場交易,對政府採購不置一詞。 人家在有安全網(GWB)的狀況下,放開繩索,政府的權力還能受到約束;我們在沒有安全網的狀況下,也要跟著人家這樣幹嗎? 更何況在台灣現行的政府採購法當中,政府已經有「限制性招標」這個大絕,可以「不經公告程序,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」(18條)。啟動的要件裡,就有「以研究發展、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」(22條第一項第五款)。 有了這些條文,政府要搞研發勞務採購,綽綽有餘。楞是要拆掉整部政府採購法的限制,再說什麼「主管機關會另立辦法來監督」。 不覺得越看越發毛嗎? #我只是想做個好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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