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5月9日 星期二

徐永明又超越憲法了。 這次是要修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,擴大國營事業的範圍。原本得要官方持股五成以上,才算是國營事業。他老兄想調整到只要政府持股20%以上,就算是國營事業,適用國營事業管理法。 這在直覺上好像很好,政府拿人民的錢入股企業,理應要受到監督。現在有那麼多官方持股4X%的非國營企業,國會通通都管不到。那就把門檻調低吧!把那些通通都納為國營事業,就得要向國會負責啦~~ 這是徐站在自己的立場上,只專注要解決自己的問題,自然會獲致的結論。可惜,法治國家的邏輯沒有那麼簡單。這種修法,大有違憲之虞。 要理解這一點,我們得看看國營事業管理法的內容,隨便舉幾條。第14條:「國營事業應撙節開支,其人員待遇及福利,應由行政院規定標準,不得為標準以外之開支。」第22條:「國營事業訂立超過一定數量或長期購售契約,應先經主管機關之核准。前項數量及期限之標準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」 簡單說,就是一旦歸為國營事業,做什麼事情都要政府來決定。左派可能覺得很好呀,反正資本家這麼黑心,把企業通通收歸國營,好好來管一管。 但你想想會發生什麼事。這意味著公司的持有人就算擁有過半股份,只要有幾個小股東夥同政府,叫政府買下20%的股份。你有過半的股份也沒用,一舉一動通通得聽主管機關的裁示,根本是開放權貴合法搶劫。這樣一來,誰還敢做生意?誰還敢找人合資?誰還敢上市集資? 降低列為國營事業的股份門檻,等於容許政府用少數持股,實質徵收該事業,會侵害到憲法保障的人民財產權。國營事業管理法,為官股設下50%的絕對多數門檻,道理正在於此:政府要徵收事業,就乖乖拿錢出來買到政府變成最大股東。 可惜徐永明眼裡只有「那些東西我碰不到,好想管一管」的控制欲,沒有憲法法治的基本認知:法律首先是用來約束政府權力,在有必要時,才授權政府約束人民自由。要避免官股投資變成政治酬庸的溫床,叫政府撤資才是正辦。修法搞擴權徵收,只是在違憲當進步而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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