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5月28日 星期日

慶祝同性婚姻權利得到大法官背書的同時,讓我們來想想另一個問題:如果有人拒絕為同性伴侶的婚禮提供服務,他應該被政府懲罰嗎?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,拒絕提供服務的人不該被政府懲罰。那麼政府拒絕認可同性婚姻,有沒有可能是對的?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,那麼人們在什麼狀況下,才有權利拒絕為某些人提供服務?才不會該被政府懲罰? 換個角度說,同性伴侶有權利免於其他人的歧視嗎?人們有權利歧視同性伴侶嗎?歧視的本質到底是什麼? 不要管我的立場是什麼,好好想一想這些問題,也許你會發現,「歧視」這個詞的意義,其實跟你原本以為的很不一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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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則留言:

  1. 政府是有責任保障人民的權利,包括同性戀者結婚的權利,因為政府是受全國人民(包括同性戀者)委託管理國家的機構。其他人並無受此委託,所以有權不替同性戀者提供服務。這麼簡單的道理你都不懂,請問你是那個學歷程度的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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