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認真覺得,立場不同大家可以論理,但大法官是憲法的最終守門人,不是網路酸民,不能隨便嚎洨。 「吳陳鐶強調,同性婚姻不是普世保障的人權,如《世界人權宣言》規定男女才能締結婚姻,《兩公約》也規定男女才能結婚。」 去看看兩公約裡的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」,裡頭第23條第二項:「男女已達結婚年齡者,其結婚及成立家庭之權利應予確認。」 這裡的男女指的是適用這個權力的範圍,包括男人以及女人。無涉及結婚、成立家庭是不是要一男一女。 同條第四項:「本公約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步驟,確保夫妻在婚姻方面,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,以及在婚姻關係消滅時,雙方權利責任平等。」 吳大法官可能是看到這條,見獵心喜,兩公約就寫夫妻了齁!但,別忘了這是翻譯過的版本。去找原文來看,寫的是「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venant shall take appropriate steps to ensure equality of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spouses as to marriage, during marriage and at its dissolution. 」 原文用的是spouses,是性別中立的配偶。有性別指涉的夫妻,是我們在翻譯時自己加上去的。吳大法官說的「《兩公約》也規定男女才能結婚」,根本嚎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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