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務官體系,習慣的是依法行政。而法律制定的邏輯,往往是把現象分類,再對不同類別的行為,課加不同的責任、懲罰。
這種邏輯落到商業上頭,就形成了分業管制的框架:這樣算是什麼業(確認法律要件),要負擔什麼責任,違反了要施加什麼懲罰(確認法律效果)。
當然,商業發展的腳步不會管這麼多,消費者要什麼就給什麼,搶市場都來不及了,符不符合分業標準以後再說。租賃車和計程車之間的爭執,正是此例。
碰到這種狀況,事務體系的慣性當然是擁抱分業管制,但政務官如果也跟著這樣玩就死定了。因為分業管制思維,很容易落入為管制而管制、為分業而分業的窘境,卻說不清楚管制帶來的好處是什麼?
這陣子交通部針對「短於一小時之租賃」、「優惠折扣」、「在外巡迴」所擬定的禁令,正是此例。你問它為什麼要這樣禁止,它只能說是為了落實分業管制;你再問它為什麼要落實分業管制,它只能跟你跳針。
說不清楚管制的好處在哪裡,對民眾而言這就是「拿我的交易自由來給你搞裙帶綁樁」,當然不爽,當然會把帳算到政務官頭上。
那麼政務官應該怎麼辦呢?答案是要用風險管理的思維,來審視管制的必要性。在施加任何管制之前,先問問自己:這項管制針對的是什麼樣的行為?這個行為有特殊、顯著的風險嗎?管制作為有助於控制、管理這些風險嗎?
或者可以倒過來想:要先看到某個行為的特殊、顯著風險,然後再去設想要透過什麼樣的管制作為,才能控制、管理這些風險?
養成這樣思維習慣的好處是,做任何施政、頒佈任何禁令時,一定講得清楚管制的好處在哪裡,因為當初就是為了控制某些風險,才會設計這些管制作為的。
當然,講得清楚人們也未必買單,畢竟每個人價值、立場不同。但總好過講不清楚,只能訴諸「反正本來就是這樣」、「反正法律是這麼規定的」這些套套邏輯。這種辯護,讓人想挺都挺不下去。
更何況,風險管理思維對分業管制思維,是能夠向下相容的。政務官大可以藉著風險管控點,也就是那些有特殊、顯著風險的行為,來作為分業管制的基礎。之前提到的「有沒有隨停接客」,就是個風險顯著,管制起來好處明確的管控點。作為分業管制的基礎,更為合適。
相較之下,「租一個半鐘頭還是半個鐘頭」、「有沒有打折」、「跑完一趟有沒有回公司」,就是些風險不顯著,管制起來好處說不清楚的瑣事。堅持這種分業管制,難怪會讓人失望,認為只是幫計程車圍事的選舉考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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