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年12月6日 星期二

【從服務提供的角度思考租賃稅這東西】 今天早上接到陳情,抱怨租賃所得稅稽徵不力,希望稅捐機關能安排檢舉獎金,來鼓勵民間檢舉。 那個人講的是很高大上,租稅正義之類的大詞連發。但話鋒一轉,講到他哥哥在雙北有多少房子、隔了多少隔間、收了多少租金。我聽了也只能呵呵。果然又是個想靠政府吃軟飯的。 我坦白跟這位朋友說,租稅、制度帶來的成本,因為所有賣方都有份,轉嫁給消費者無損於賣方的市場競爭力。所以到頭來都會由消費者,也就是租屋者買單。他所說的租稅正義,實際上只是拿租屋者開刀而已。但他聽不進去,我無奈。 另一方面,版上也有人在說:應該強制要公證繳納租賃所得稅。但租賃所得稅最大的問題在於稽徵成本很高,稽徵成本為什麼那麼高,我們得要從競爭的角度來理解。 政府公證,本質上是替雙方提供服務,在有一方違反契約時,由公權力介入確保契約履行,而它的價格就是租賃稅。可是就算經過政府公證,出了事各種勞心勞力還是免不了。 而政府公證的競爭者呢?就是民間自理。大部分的狀況下,人們都能自己處理紛爭、相安無事,最多付出一點時間心力,搞不好比政府仲裁還要省事。 相較於昂貴又沒有解決問題的政府公證,民間自理這個解決方案,就顯得很有競爭力。除了樹大招風的企業租賃之外,沒有什麼人會想要選擇政府公證。 既然如此,要求大家公證繳納租賃所得稅,就等於是要強迫消費。花大錢又沒什麼實際效益,所有的人當然能閃就閃,稽徵成本自然就很高。 所以,政府公證繳稅想要落實,爭取消費者的支持,免不了兩個方向:降價(降低租賃所得稅)或者提升品質(讓人們覺得政府公證真的能節省時間、解決問題)。這才是正道。脫離這兩個方向,都是強迫消費的暴行而已。 可是政府大概對於正派競爭沒什麼興趣,倒是會覺得加強稽徵,甚至設立檢舉獎金比較有效。到時候又是一陣狗咬狗的瞎忙,什麼問題都沒有解決,只是大家分錢搬錢,就誤以為是經濟成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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