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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曾經說過,必須要分辨「反對某事」和「支持國家禁止某事」之間的區別。而突然開車門這個例子,恰好可以說明這點。
任何人都反對突然開車門,但我們就因此要支持國家對突然開車門開罰嗎?
這首先有執行上的難處,多突然才算突然?如何落實查核?要警察用監視器監督路邊停著的每一台車輛嗎?
於是這裡出現了第一層權力尋租的空間:擴大監視,以及選擇從哪裡開始擴大監視的權力。
而當突然開車門真正釀成禍事的時候,我們原有的法規不足以釐清責任嗎?過失傷害、過失致死,民事賠償,該賠賠,該罰罰,這樣不就好了?
真正因為開車門釀禍的人,光支應民刑事責任就已經懊悔不已了。以後別說不敢亂開車門,連開車搞不好都有陰影了。國家機器這時候還要跳進來開罰尋租,是什麼意思呢?除了強搶民產之外,對社會有任何幫助嗎?
說到這裡,你應該就能明白,為什麼我雖然反對人們突然開車門,但更反對國家立法裁罰,禁止突然開車門。
覺得什麼不對,就要國家來罰它,這就是典型的威權主義性格。民主社會的公民,對國家機器的任何擴權,都該戒慎恐懼才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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