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網友點題,順便說說。 我不相信並且反對「性傾向扭轉治療」,任何人強迫別人去接受這樣的治療,我也一概鄙視他。 但我認為,法律禁止的重點應該擺在「『強迫』他人接受治療」(雙引號代表重中之重)(是吃到黃國昌口水嗎?),而不是宣稱這種或那種治療非法。 相對地,如果能證明合意,有人就想接受這種或那種治療。我們有什麼立場替他做決定,用法律禁止他呢? #反對那件事不代表我同意政府禁止 #反對政府禁止不代表我同意那件事 #學不會區分這兩者一輩子做政府擴權的馬前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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