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年5月27日 星期五

律師法修法諮詢

幾位幫過我大忙的律師最近在唉律師公會的收費制度,花點時間整理一下想法,算是貓的報恩。 先展開一下問題:律師法第11條第一項規定,律師必須加入公會才能執業。在這個基礎上,現行制度是要求律師到不同行政區域執業時,都必須加入當地的公會。(至於這個制度,從律師法及施行細則裡,看不出來法源依據,也許是出自公會章程的規範?) 而這種到哪開庭又要在哪加入公會的制度,最直接的衝擊就是入會費的龐大負擔。目前入會費是30000元,對新進律師而言,尤其是天價。所以現在在推單一入會、全國執業的修法。這能減輕律師的負擔,同時也就減輕消費者的負擔,所以我當然樂見其成。 但接下來得要面對的問題是:要走向單一全國公會?還是維持各地公會?我是不贊成單一全國公會的,這會對台北以外的律師,造成交通、行政和參與上的負擔,有違律師透過公會組織自律的精神。但現在的各地公會制,也有很大的問題。 這就讓我們得要回頭來思索,公會能對律師重覆收費、漫天要價的底氣到底是什麼?就是律師法11條規定的強迫消費,讓律師公會能做起行政壟斷的生意。 這個行政壟斷的框架如果不破除,就算單一入會、全國執業,根據地在偏鄉的律師,很可能還是會被當地的公會漫天要價。就算當地公會和鄰近公會之間的競爭關係,能節制漫天要價的作為。但競爭之下朝向區域整合的方向發展,終究又會提高偏鄉律師的負擔。 要破除這個行政壟斷的框架,最基進的方向,是把律師法11條第一項,改成「得」加入。這固然徹底根除了強迫消費給既有公會帶來的利益,但這又摧毀了公會自律的精神。不是上策。 而另一個方向,則是導入市場競爭的機制,來破除行政壟斷。在這裡,關鍵的條文就是律師法11條第四項:「在同一組織區域內之同級公會,以一個為限」。 如果把這條廢除,區域公會就必須面對潛在競爭者的壓力,不敢漫天喊價。如果亂喊價,律師大可自組公會、另定費率。就算發生區域整合或者區域價格落差巨大的現象,律師們也可以自組公會,來用低價殺入高價區域,穩定供給。 這種在底層導入市場邏輯的修法,才能避免行政壟斷之惡,同時維持組織自律的精神。行政部門大概會擔心公會林立難以管理,但其實大家也不是吃飽撐著,沒事就愛成立公會。肯定是基於地域遙遠或者高價等因素,才會有自立公會的動機。到時候市場機制自己會找出最適合的公會數量及分布,比政府用法規和行政區劃來訂定的數量,要來得準確得多了。 http://ift.tt/1TG2MDT
from 真暴民的時事筆記 http://ift.tt/1TG2MDT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