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2月23日 星期四

文資法及文資主管機關面對私有資產的困境、妥協與逃避 | 眼底城事

「將建築物視為原本只有文物做為保護對象的文化資產,其實是某種程度對於建築的「去產權化」,意即賦予文化資產身分,雖然並不會改變某棟建築的產權所有,但在文化意義上,卻是將該建築提升為全民共有的共同資產,這是在實際的土地權狀持有與精神傳承兩種不同層面的意義。」 我實在是很「佩服」有些人這麼會玩弄文字遊戲,把屁話講得一愣一愣的。搶人就搶人,「去產權化」、「提升為全民共有」,講的多麼高大上啊。 問題是人家就不願意,你們願意就去買下來經營嘛,憑什麼為了你的高大上,叫別人(屋主或者納稅人)付出代價咧?文章裡不就提到自主經營的案例了嗎,連有心經營的人都嫌文資法煩人,寧可不要進入審查機制,這才是問題所在。怎麼老想著要更多擴權、更嚴管制,來滿足自己的高大上呢? 沒辦法,別人的錢,花起來總是比較爽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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