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2月22日 星期三

第三期提問: 「请你举出一个例子,有什么东西,是我们看不见,但实际上又非常重要,在我们做决策时不容忽视的。」 1980年代,台灣訂定消費者保護法時,因應郵購型錄這種商業模式的興起,針對遠程通訊交易,制定了七天內無條件退貨的鑑賞期。 消費者的「權益」獲得了保障,想退就能退,這是看得見的好處。但是有些效期短、隱私強的產品(比方生鮮蔬果、情趣用品),反而望鑑賞期而生畏。 這些供應商不敢進場,後來網路交易興起,降低的交易成本,自然也無法澤及這些產品。消費者無形中得付出更高交易成本,甚至有些互惠交易因此胎死腹中。這是看不見的。 所幸2015年,經過廠商陳情(終究又是看得到的),歷經四年討論和修訂,這七天鑑賞期規定有了除外條款。但如果大家能多看那看不到的,多理解「公平」背後的效率邏輯。這規則理應能修得更快。 #薛兆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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